【内涵】书摘法理学法律的目的正义理论

【内涵】书摘法理学法律的目的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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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法理学法律的目的正义理论

  法理学

  美罗斯科·庞德 著

  正 译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04。

  第30节 法律的目的正义理论

  P367

  长期以,人们一直认为,有关法律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为社会p368控制之一种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看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的历史和发展,以及此前被认为构成法律整体的律令及准则的历史和发展,对于我们说,乃是同样重要的。实际上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史就是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史的一部分。但是,我之所以认为我们应当考察这些观念的历史,实际上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人们在此前认为,法律乃是家权力机构据以司法的法律律令体。这种观点设定了这样一项预设,即法律亦即司法过程意义上的那种法律的目的就是司法或实施正义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因此,甚至在分析研究的一开始,我们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就我们努力通过法律秩序予以实现的那种意义上的正义justice而言,正义意味着什么呢?

  P368

  显而易见,我们在上面遇到的那个问题并不是有关何谓下述两种正义的问题一是那种被认为是一种个人德性an individual virtue的正义;二是那种被认为是一种调整关系和规制行为之制度的正义。它实是一个有关何谓这样一种正义亦即我们试图通过社会的法律秩序化而获致的那种正义的问题。这即是说,我们正在努力通过法律秩序进而经由司法审判法学讨论和立法而达致的目的是什么呢?

  我们既可以用历史的方法也可以用哲学的方法处理法律目的这个问题或何谓正义这个问题。我们既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也可以对那些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在法学思想的发展过程进行探究。在后者情形,我们必须对什么应当被认为是法律的目的这样的问题进行探究,而且我们还必须追问p369这样一个问题,即就规制社会应当达致的那种目的而言,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又持有何种看法?当人们对上述最后一个问题进行追问时,他们很快就会认识到,各种有关法律目的的法学理论以及那些在其他社会科学颇为盛行的理论并不是总是相同的。因此,从19世纪末的实际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发展起的以及在法学思想颇为盛行的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与当时在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相当流行的正义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区别。于是,我们不仅要追问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什么?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知道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在何时以及为什么与或为什么可能与有关正义的经济观或政治观或伦理观相区别的。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必须考虑有关正义的法律观念是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变成它现在这个样子的。

  P369

  在研究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实际的法律观念与法学理想始终是彼此影响的。如果说有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理想在任何时候都为型构实际的法律律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那么同样真实的是,那种暂时的实际法律状况也始终对那些法学理想生了很大的影响。②为了理解其的一者,我们就必须考虑另一者的发展。如果我们用历史方法去探究这个论题,那么我们所必须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应当是从有关法律目的的p370观念乃是伴随着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的发展而发展起的角度看,法律的目的意味着什么呢?

  ②这在各种自然即理想法理论尤为凸显。一方面,有许多理想都是从法律领域以外生的人们试图使法律符合这些理想自然的自然法,而另一方面,某种理想又是从既有制度法律律令和原则推演出的实在的自然法。实在的自然法实际上乃是对特定时空之制度法律律令和原则的理想化,并且从确立起一种普遍化的理想。参见 Pound, The Revival of Natural Law194217 Notre Dame Lawyer,287,303307.

  P370

  在这一探究,较为方便的做法便是考虑已然成熟的法律体系所经历的下述四个法律发展的阶段一是原始法阶段;二是严格法阶段;三是衡法和自然法阶段;四是法律成熟阶段。在这些阶段上,我们现在还必须加上一个第五阶段,而这个阶段便是法律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明确步入的社会化阶段。

  毋庸置疑,对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所做的任何这类划分都肯定是有些专断的。如果我们所关注的乃是一个不同的要点,那么旨在阐明不同要点的那些界线的划定就必定是极其不同的。此外,任何界分工作也特别容易出现过分强调某个视角的现象。那些纲要性的粗略安排也必定会包含有现实生活并不存在的某些刚性界线。实际上,所有的时期或阶段都是彼此重叠的和相互演化的。

  维诺格拉道夫Vinogradoff界分了六种社会形态,并且倡导一种与这些社会形态紧密相关的意识形态的法理学研究an ideological study of jurisprudence。法律类型乃是由社会形态所决定的,因此法律也有六种类型一是图腾社会处于起源状态的法律;二是部落法,即血亲组织社会的法律;三是公民法civic law类型;四是教会法与采邑法相结合的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理学individualistic jurisprudence正如维诺格拉道夫所称谓的那样,由那种按个人主义的方式组织起的社会所决定的法律;六是社会p371主义法理学socialistic jurisprudence的萌芽阶段。这是一种社会学的政治解释,因为它是从一种政治角度出发对整个社会控制所做的考察。但是,当我们着手研究作为一种专门的社会控制形式的法律秩序时,我们却应当根据法律规制的类型安排材料,进而揭示出它们作为法律材料所具有的重要特征。政治组织的类型与法律类型并不是一致的。在法律适应政治发展的过程,很可能存在着一种滞后的现象。比如说,古代城邦的时代,从一种意识形态的角度看⑤,就不是城邦法律的时代。维诺格拉道夫所谓的部落法持续了很长的时间而且有许多内容还留存于城邦时代;此外,在城邦理念消失之前,其他两种法律类型也已经发展起了。

  P371

  应当补充指出的是,我在上文所建议的那种阶段划分法要根据的是罗马法现代罗马法欧洲大陆和效仿它的家的法典法以及英和效仿它的家的普通法。这并不是一种对所有社会控制的界分。它几乎始于分析意义上的法律所始于的那个时代。此外,这种划分法所根据的乃是法律,亦即法律方法法律范围法律材料以及法律理想,而不是政治。因为在我看,法律主要是由传统材料一种传统技艺和传统理想构成的,而且也是经由讲授或教育而逐渐演化和发展的;当然,为了适应特定时空之情势,这些传统因素乃是持续但却逐渐重构的。特定时间的政治情势决不会赋予它们以特征,尽管这些情势确实在重构它们的过程施加了一种持续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却往往只是在这些政治情势消失以后以及一系列较新的情势已开始取代它们以后才会显现出。

  ⑤这种做法必定是意识形态的,而非编年学的。 I Vinogradolff, 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1920158。

  作者简介百度百科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罗斯科·庞德作为一个被西方法学界长期奉为权威之人,其学说特点在于涉及面广泛,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

  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对实用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的探讨,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层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法社会学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法关注的重点从强调个人利益转而关注公和社会利益,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庞德批判了哲理法学派的机械,历史法学派的消极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在现代法学与代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过度的桥梁,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促进了立法和司法观念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

  再次,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的色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的法学发展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在庞德法律社会利益保障任论和社会控制工具论的指导下,美法律的社会化得以实现,利用法律有限度的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成为立法和司法界的识。二是庞德对自然法的突破性解释,使自然法学重新兴盛起,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倡导自然法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理性正义权利的结合,这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论著八百种,下列几部最具影响力

  法理学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14年;

  普通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1921年;

  法律与道德Law and Morals,1924年;

  美刑事公正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30年。

  译者简介

  正,1956年生。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心法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文化书导师。创办并主编社会科学季刊和书评。社会科学评论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西方自由主义的研究。主要论著有家与社会市民社会研究研究与反思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关于社会科学的思考正自选集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等;主要编著有家与市民社会与亚历山大联合主编书评选集等;主要译著有法律史解释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主编兼主译民主宪政对外事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主译哈耶克论文集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等。

  目录

  迈向全球结构的法学

  庞德法理学五卷本代译序正1

  序言罗斯科·庞德1

  第一卷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何谓法理学?10

  第二章 法理学历史25

  一法律科学的源起26

  第1节 古希腊哲学

  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哲学理论26

  第2节 社会控制的世俗化法律人与法律教师28

  第3节法律分析的起源接受差异和型构准则30

  第4节古希腊哲学与罗马法33

  第5节罗马法学家与法律教师36

  二法律科学在现代世界的起源39

  第6节 罗马法与经神学39

  三现代法律科学45

  第7节 自然法学派45

  第8节 19世纪诸法学派及其分支48

  第三章 法学家诸学派19世纪若干法学派69

  第9节 分析法学派70

  第10节 历史法学派81

  第11节 哲理法学派88

  第12节 对19世纪诸法学派的批判91

  第四章 社会哲学法学派118

  第13节 向20世纪诸法学派的转向119

  第14节 社会功利主义者125

  第15节 新康德主义者141

  第16节 新黑格尔主义者159

  第17节 晚的新唯心主义者171

  第18节 自然法的复兴180

  第五章 现实主义法学派195

  第19节 导论性补论法律史解释196

  第20节 经济解释230

  第21节 新现实主义251

  第六章 社会学法理学293

  第22节 社会学法理学的特征294

  第23节 社会学法学派的沿革机械阶段302

  第24节 社会学法学派的沿革生物学阶段307

  第25节 社会学法学派的沿革心理学阶段316

  第26节 社会学法学派的沿革统合阶段331

  第27节 当代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的关系34

  第28节 自19世纪诸法学派消逝以降的法理学进步354

  第29节 社会学法学派的纲领356

  第二部分 法律的目的

  第七章 法律的目的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的发展366

  第30节 法律的目的正义理论367

  第31节 原始法阶段372

  第32节 严格法阶段387

  第33节 衡法和自然法的阶段413

  第34节 法律的成熟阶段430

  第35节 法律的社会化阶段438

  第36节 下一阶段一种世界法?469

  第八章 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的发展472

  第37节 有关法律目的的若干哲学观点473

  第38节 古希腊法学思想474

  第39节 古罗马法学思想478

  第40节 世纪法学思想481

  第41节 新教的法学神学家486

  第42节 西班牙的法学神学家490

  第43节 17世纪495

  第44节 18世纪504

  第45节 19世纪514

  第46节 20世纪537

  注黑体字非原本文标。

   本文摘录杨原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当时,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申命记 116 和合本

  And I charged your judges at that time, Hear the disputes between your people and judge fairly, whether the case is between two Israelites or between an Israelite and a foreigner residing among you. Deuteronomy 116 NIV

  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 神的。若有难断的案件,可以呈到我这里,我就判断。’ 申命记 117 和合本

  Do not show partiality in judging; hear both small and great alike. Do not be afraid of anyone, for judgment belongs to God. Bring me any case too hard for you, and I will hear it. Deuteronomy 117 NIV

  IN CH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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